各二级学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安〔2013〕5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实验室运行安全,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9〕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交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8〕82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4月25日。
二、各学院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要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附件1),组织对学院所有实验室及相关场所进行一次“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安全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和电气安全等进行重点检查,并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加强整改验收,实现闭环管理。
三、根据《学院教学实训(实验)室自纠自查报告提纲》,完成学院报告撰写。
请于4月29日下班前将报告电子版交教务处杨秉运。
附件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
附件2:学院教学实训(实验)室自纠自查报告提纲
教务处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