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5-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安全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毒害、腐蚀、爆炸、燃 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清单请见国家《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 等。

第三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采购、保管、运输、领用人员等)必须经过有关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作。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单位及责任人分工负责制:

1.保卫处协助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教务处、后勤产业处统筹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供应和安全的执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包括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组织人员培训,对实验室领用、保管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的监管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监管等;

3.使用单位安全负责人对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负有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保管和领用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4.各实验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申请者和使用人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涉及场所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及防护器材及水源。

第六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勒令停止使用,并提出整改方案。涉事单位限时整改,达标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七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采 购

第八条 教务处会同后勤产业处、保卫处负责教学用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和采购的执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申购时须先填写申购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报保卫处、教务处、后勤产业处审核备案后,由专人在《浙江省易制毒系统客服网站:www.ysdwp.com》统一采购,并落实指定管理人专人领用、保管。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不准计划外超量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

第十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十一条 任何学院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 安全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二级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分类专库保存,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任何个人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擅自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验项目申请领用危险化学品时,须填写《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领用审批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经实验室管理员,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经各二级学院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遵守专项审批、专项使用的原 则。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转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中使用人及时填写《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凭证和批件要妥善保存,不准涂改或销毁。危险化学品库内(柜内)不准存放其它物品,在库的危险品必须保证账、物相符(包括品种、规 格、数量)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 (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凡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如实向保卫处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液等,由使用单位加贴 标签集中分类收藏,严禁私自乱倒污染环境。学校指派专人定期登录《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登录门户》 https://gfmh.meescc.cn/solidPortal/#/填写危险化学品的废渣、废液数量、种类,待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联系具备环保资质的废液处理公司将危险化学品的废渣、废液统一运送到集中点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购、使用、转让、贮存、运输危险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依照制度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执行。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版权所有  浙ICP备06019498号